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名称审核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此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之后,合同、章程获得批准之前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但由于注册外资公司流程实践中,项目建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会涉及投资项目的名称问题,提前进行企业名称预先准程序,可以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便利,加快项目核准进程。另外,有条件的主部门还开通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网上或者电话通道,缩减审核期间,节省企业设立的成本。基于以上考虑,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程序置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序之前,更加符合实务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程序:
1.审核期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2.审核结果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