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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发表于:[2019-03-28] 来源:web

  外资变更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商务局):

  1、行政许可申请表(并附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中应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同时,企业在申请书中应写明“企业没有经济纠纷,且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若企业以设备投入,须明确写出投资总额内设备的进口情况。如果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最低规模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且需要董事长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原件(全体投资方签字、盖公章);

  5、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承诺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

  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企业材料齐备、审查无误后,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

  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及上述1、5、6、8、9项文件。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9、验资报告。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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